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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又不賣黑心產品,為什麼要關心食安法?

廠商想要在臺灣販售食品,不論是進口或是國內製造,都是需要依照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』外觀及標示的標準,身為消費者,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』就是保障我們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。

· 食品相關法規

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,其實不管是最近的「蘇丹紅」、「寶林茶室」,或是之前歷歷在目的「地溝油事件」,「塑化劑」、「食品漂白劑」等問題,都是直接衝擊社會大眾的身體健康,講到食品安全,如同中國網紅的那句口頭禪:「全是科技與狠活!」

身為消費者,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』就是保障我們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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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章目錄】

  • 食安法第15條 衛生管理規範
  • 食安法第22條 標示和廣告管理的標示內容
  • 廣告文案檢驗工具

廠商想要在臺灣販售食品,不論是進口或是國內製造,都是需要依照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』外觀及標示的標準。其中除了大家較為熟知的第15條衛生管理規範,以及第22條食品標示和廣告管理的標示內容以外,第28條算是大家最容易違反的法條。

第15條 衛生管理規範:

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:
一、變質或腐敗。
二、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。
三、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。
四、染有病原性生物,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。
五、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。
六、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,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。
七、攙偽或假冒。
八、逾有效日期。
九、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。
十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。

第22條 標示和廣告管理的標示內容:

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,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,明顯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品名。
二、內容物名稱;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。
三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
四、食品添加物名稱;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,以功能性命名者,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。
五、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,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;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,應標示生產系統。
六、原產地(國)。
七、有效日期。
八、營養標示。
九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。
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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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

第28條主要是針對食品標語的規範,第1項『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』算是大家最容易觸犯的法規。

『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』大家可能覺得比較模糊,依照食品藥物管理署(食藥署)的舉例,如有增強抵抗力、強化細胞功能、增智、保護眼睛、豐胸、減肥等等,關於生理功能、五官臟器或改變身體外觀等等,都是屬於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的狀況。第2項為『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』,其認定原則如下:

1. 預防、改善、減輕、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
2. 宣稱減輕或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
3.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
4.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
5. 飲用或摘錄出版品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

比較白話一點的說,就是如果宣稱標語中會與"病症”扯上關係的,並且具有”預防、改善、減輕、診斷或治療”的意思,皆會觸犯到第2項的規定。

因此如果產品在設定標語時,一定要特別注意第28條,避免遭到食藥署的罰緩,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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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確認必須裁罰的狀況下,下一步就會收到裁處書。內容包含了依法裁罰的法條及可能的罰緩金額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,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處以4~400萬元;涉及療效處以60~500萬元。

目前處理原則就違規廣告業者,於上述法定罰鍰額度內,除「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(A)」外,並依「違規行為故意性(B)」、「違害程度(C)」及「其他裁量參考(D)」等4個面向,加權計算裁罰金額。針對違規業者,廣告誇大不實者,初次可處12萬元(A x B x C x D =4 x 1 x 3 x 1=12);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者,初次即可處180萬元(A x B x C x D =60 x 1 x 3 x 1=180)。若累犯,罰緩金額會越疊越高,不可不防。

最好的解決辦法,還是在設計標語時,先確認標語內容是否有違犯法規,否則被罰款機率大增,其中又以涉及醫療消能者損失最為慘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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